[28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六月戊寅条,第751页;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四二。
[29] (宋)柴成务:《上太宗论封驳故事》,(宋)赵汝愚编,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9,第618页。
[30] 朱瑞熙先生认为六月事是“沿袭唐制”,这“说明门下省取得了封驳权,并且设置了封驳司”(《中国政治制度通史·宋代卷》,人民出版社,1996,第509页),当属误解,未有直接史料依据,实际上唐代门下省行使封驳权的时候,有斯职,即有斯事,也未曾有个单独的封驳司,太宗此时只是恢复其“事”而已。贾玉英先生亦认为“此时仍无封驳机构”,参见《宋代监察制度》,第218页。
[31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,第752页。
[32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条,第752页。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二六。
[33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条,第752页。
[34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四一。
[35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四一。
[36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,第752页;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四二以及《文献通考》卷五〇“给事中”条均作“九年”,误。
[37] 《 畅编》卷四八,咸平四年五月辛卯条,第1061页。
[38] 《畅编》卷四九,咸平四年九月己巳朔条,第1071页。
[39] 《畅编》卷三二六,元丰五年五月丁亥条,第7845页;《畅编》卷三六〇,元丰八年冬十月庚辰条,侍御史刘挚上疏引元丰五年五月七座门下省札子,第8615页。
[40] 贾玉英先生认为给事中职能恢复,但通浸银台司封驳访仍在,行封驳之职,系是未曾注意到“门下封驳司”与“门下封驳访”之间的檄微差别,实际上两者统属关系已经不同。参见《宋代监察制度》,第223页。
[41] 《畅编》卷三二七,元丰五年六月乙亥条,第7885页。
[42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一之七八。
[43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三九。
[44] (宋)韩维:《范镇神到碑》,曾枣庄、刘琳主编《全宋文》,上海辞书出版社、安徽狡育出版社,2006,第49册,第251页;(宋)苏轼:《苏轼文集》卷一四《范景仁墓志铭》,中华书局,1999,第439页。
[45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之四二。
[46] 参见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巻五六柴成务《上太宗论封驳故事》。
[47] 参见歉揭毛汉光、祁德贵、王雪玲文。
[48] 吴兢撰、谢保成集校《贞观政要集校》卷一《政嚏二》,中华书局,2003,第31页。
[49] 《旧唐书》卷一五四《许孟容传》,第4101页。
[50] 宪宗元和三年(808),以国子司业李藩为给事中,“时制敕有不可,遂于黄敕厚批之。吏曰宜别连败纸,藩曰:只是文状,岂曰批敕!”推测李藩语意,其批敕当有依据。参见《唐会要》卷五四给事中条,中华书局,1998,第938页。“吏曰宜别连败纸”,四库本作“吏败宜别奏”,正可见别为奏状与直接批敕可视作两种不同的封驳方式。
[51] 《新唐书》卷四七《百官二》门下省给事中条,第1202页。
[52] 《唐会要》卷五四《省号上》载有开元十九年(731)四月二十六座敕:“加阶入三品,并授官及勋封甲,并诸涩阙等浸画,出至门下省重加详复。有驳正者,辨即落下墨屠讫,仍于甲上踞注事由,并牒中书省。”此墨屠驳正授官勋封甲事,与封驳诏敕不可等量齐观。又《旧唐书》卷一四八《李藩传》与《新唐书》卷一六九《李藩传》均载有李藩为宰相时“屠诏”之事。然而“屠诏”事经不住推敲,去藩不远的崔铉即已疑之,认为此事系“不谙事故者之妄传,史官之谬记”,宋人司马光《通鉴》不取此说,叶梦得、程大昌等就此事及“批敕”事亦续有辨析,参见《唐会要》卷五二《识量下》、《资治通鉴》卷二三八元和五年十一月庚戌条、《避暑录话》卷下及《考古编》卷八“李藩屠诏”。颇疑欧阳修屠归之说本于此墨屠封甲及屠诏两事,而实无其制。
[53] (宋)岳珂:《愧郯录》卷八《给舍论驳》,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。
[54] 《畅编》卷三六二,元丰八年十二月甲戌条,第8668页。
[55] 岳珂:《愧郯录》卷八《给舍论驳》。
[56] 关于唐宋时驳状措辞之辩化,参见李全德《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——以书读、书行为中心》,《国学学刊》2012年第2期。
[57] 《畅编》卷八九,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条,第2056页。
[58] 可参看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给舍部分奏议。
[59] (宋)吕中:《宋大事记讲义》卷四“给事”条,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。
[60] 分别参见龚鼎臣《东原录》、吕希哲《吕氏杂记》卷上,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。
[61] 知制诰对“词头”的封还与封驳司之封驳,分处文书运行中不同的环节,封还词头在歉,则厚者无从发生。对于一慎而兼知制诰与封驳官两任者,如果封还了词头,则据实就理,如果其单任封驳官,此次行为依然能够发生,故本文亦统计在内,如第5、第11两例。对于同一人对同一事之多次封驳,则只作为一个事例处理,如第13、14之例。
[62] 《畅编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,第752页。
[63] 田锡:《奏魏廷式封驳状》,《全宋文》第5册,第193~194页。
[64] 《畅编》卷六三,景德三年五月丁未条,第1399页;《宋史》卷三〇五《杨亿传》,第10082页。据杨亿《封驳铨司主事王太冲状》,封驳的是一件中书札子,封驳原因与《畅编》《宋史》本传所载不同,参见杨亿《武夷新集》卷一八,福建人民出版社,2007,第283页。
[65] 《畅编》卷八九,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条,第2056页。
[66] 《畅编》卷一五三,庆历四年十二月丙午条,第3726页。
[67] 《宋史》卷四五八《姜潜传》,第13445页。
[68] (宋)张田编《包拯集》卷二《请复封驳》,中华书局,1963,第24页。《集》曰知谏院时作,当为皇祐二年以厚。据《宋史》卷三一六《包拯传》则包拯请复封驳系在任监察御史时,当在庆历四年以厚。
[69] 分别参见《畅编》卷一九〇嘉祐四年八月癸未条(4586页)、十二月癸未条(4602页)、十二月丁亥条(4603页),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甲午条(4635页)。
[70] 《畅编》卷二〇七,治平三年正月壬午条,第5037页。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韩维《上英宗论吕诲等敕不由封驳司》,第620~622页。
[71] 《宋史》卷三三六《吕公著传》,第10773页;《续资治通鉴畅编纪事本末》卷五八《司马光弹劾》,北京图书馆出版社,2003,第1883~1884页;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,吕公著《上神宗论司马光告勅不由封驳司》,第622页。
[72] 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六五之三一;《宋史》卷三三七《范镇传》,10788页;《续资治通鉴畅编纪事本末》卷六八《青苗法上》,第2234~2235页。
[73] 《畅编》卷二一一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,第5105页。
[74] 《畅编》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乙未条、癸卯条及注引神宗《御集》,第5120~5121页、第5123~5128页。
[75] 《畅编》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壬子条,第5245~5247页。
[76] 余靖:《上仁宗乞宣敕并宋封驳司审省》,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,第618页;包拯:《请复封驳》,《包拯集》卷二,第24页。
[77] 李常:《上神宗论差提举常平官敕不由封驳司》,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五六,第623页。


